(2016年7月20日党总支扩大会议讨论通过)
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挥党总支委员的集体领导作用,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党总支会议是党总支议事、决策的主要形式,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第二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,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书记主持。
第三条 党总支全体委员为出席会议人员,其他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时,可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。党总支干事列席会议;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,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分。
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讨论干部等重大问题时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,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。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应及时向请假的委员通报。
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:
1.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传达上级有关会议与指示精神,研究和检查落实情况;
2.审定教研部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,重要请示、报告,党总支重要会议的报告、讲话和拟颁发实施的重要文件;
3.讨论决定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包括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思想政治教育、宣传、统战、工会、离退休、意识形态、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;
4.讨论决定教研部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包括教研部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重要规章制度、内部组织机构设置、人才队伍建设、学科建设、综合治理以及其它涉及教研部整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(如党政联席会议已讨论决定上述事项,则党总支会议不再讨论);
5.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;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教研部内聘中层干部的任免、考核、奖惩等作出决定;
6.审批党支部的选举结果、新党员发展、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罚等;
7.讨论决定年度教师会议及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8.其它需要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。
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的议题,由书记、副书记及委员根据分工职责提出,经党总支干事汇总后由书记审查确定。行政工作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,须由主管部领导提出,经书记、主任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。会议应按审定的议题议事,除紧急情况外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。
第七条 凡列入党总支会议的议题,一般都应事先协调,重要事项应经过酝酿,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;需要会议决策的重大议题,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、广泛征求意见,以及必要的论证评估,形成一个或多个可行性方案,并提前送各位委员预阅,然后在党总支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。
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时,应对议题逐个讨论。首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发表意见或作必要的说明,对事先协调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,应如实提出;然后会议集中进行充分讨论,最后由书记(或主持人)对本议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并作出总结。在党总支会议上汇报工作或传达上级有关会议与指示精神时,应简明扼要,以提高会议效率,保证会议有充分的时间展开讨论。
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形成的文件,凡需要传达的,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;需要贯彻的,党总支委员应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。
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问题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。表决可根据不同事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。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,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再行表决。
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。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对教研部内聘中层干部的任免,由党总支按规定程序经过考察、酝酿和征求有关意见后,再提交到党总支会上讨论决定。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。一般情况下,书记、主任有一人缺席时不讨论干部问题。防止和反对任用干部上的“临时动议”和“个人决定”。
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。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,党总支会成员应畅所欲言,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认真考虑。凡经集体决定的事情,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;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,以集体认定的精神对外表态。
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。党总支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,本人应予回避。
第十四条 严格会议保密制度。遵守保密规定,涉及保密的内容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。
第十五条 党总支干事做好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,包括:
1.收集会议议题,拟定议题次序,送主持人审定;
2.拟发会议通知,提前向党总支委员提供会议有关材料;
3.提前准备好会议室,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;联络列席人员及时候会、与会和退会;
4.根据会议决定,撰拟会议纪要或文件,对有关事项进行协调、督查和情况反。
5.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、会议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;
6.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会务工作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教研部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,由党总支负责解释。